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蘇0192刑初443號刑事判決,以陳冬陽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陳冬陽以其患肺癌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查、報請上級法院同意,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蘇0192刑更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陳冬陽暫予監外執行,于6月26日送達罪犯陳冬陽本人,并交付執行?,F將罪犯陳冬陽暫予監外執行案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