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2023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3)蘇0902刑初241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罪犯周桂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后罪犯周桂華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蘇09刑終59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院(2023)蘇0902刑初241號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宣告后,罪犯周桂華因病未予收押。后本院依法委托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其進行法醫學審核,罪犯周桂華患胰腺癌,其病情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現將罪犯周桂華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撥打電話0515-68558257、0515-68558266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