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網購帶孕種豬,買家發現“貨不對板”……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閔小立 王淑臣 發布時間:2024-06-24 瀏覽次數:1412
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妥善調解一起通過微信跨省購買帶孕種豬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商家同意退還買家全部定金并給予適當補償,收到當事人書面致謝。為完善生豬銷售監管機制,有效預防控制動物疫病,規范行政執法程序,該院發出司法建議書,得到主管部門的積極回應。
基本案情
云南省保山市的鄭某看到江蘇省淮安市的胡某在抖音直播間售賣帶孕種豬,便聯系胡某表示想購買,并加了胡某銷售團隊工作人員微信進行線上洽談。
在確定可以發貨并談妥價格后,雙方約定鄭某從胡某處購買五十頭帶孕種豬,由胡某委托運輸公司發貨。鄭某向胡某支付了26800元作為定金。
幾天后,運輸公司駕駛員通知鄭某收貨,鄭某發現首批運來的十頭豬并非約定的帶孕種豬而是小豬,且三只已經死亡,其余七只疑似患病,遂拒絕收貨。
運輸公司駕駛員依照公司“活物不允許退回”的規定,多次催鄭某收貨均被拒絕,一周后生豬全部死亡,運輸公司只得作無害化處理。期間,鄭某線上多次聯系要求胡某按約定發送帶孕種豬,但胡某一再拖延未予回應,雙方產生糾紛,鄭某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審理
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清河新區人民法庭負責審理這起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明,原被告雙方以微信方式訂立買賣合同后,胡某聯系本省外市的一家養豬場為其發十頭小生豬,委托某運輸公司送至原告鄭某所在地,經雙方確認胡某交付的生豬并非帶孕種豬,與合同約定的不是同一種類,胡某已構成違約。通過調解,被告胡某同意一次性退還原告定金并適當給予賠償。
在審理該案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胡某在線上出售及委托跨省運輸生豬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和生豬交易追溯制度,未按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其委托運輸的生豬不符合長途運輸動物的條件,承運的運輸公司未取得生豬運輸資格證及車輛運輸備案,且實際上生豬經過長途運輸后,在抵達目的地時疑似患病或已死亡,容易引發動物疫病傳播。
法院及時向本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發送告知函,提供相關違法線索,主管部門對胡某的違法行為立即作出處理,并開展交易溯源。同時,針對該案暴露出生豬銷售普法滲透難、線上銷售溯源難、調運監管執法難等問題,法院及時發出司法建議,希望進一步加強普法責任落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形成聯動監管合力,為生豬銷售鏈筑牢安全屏障。
法官提醒
網絡直播帶貨為各類農產品的線上宣傳和銷售提供了機遇,也帶來監管難題甚至盲區。市場經營活動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較其他農產品而言,生豬等活畜禽線上交易更具特殊性,在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各個環節,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主動了解并自覺遵守相關領域法律規定,共同把好防疫關,否則,不僅易引發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甚至構成違法犯罪,還加大了疫病傳播風險,影響公共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