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沒能及時還清,幾十萬的捷豹被債主七萬六賣了……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鄧琳煒 黃晴 發布時間:2024-06-21 瀏覽次數:1448
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小顧經介紹,向人借了15萬,并把價值幾十萬的捷豹汽車質押給對方。到期后,小顧沒能還清借款,債主直接把車以7.6萬賤賣了,還起訴索要剩下的欠款,小顧去哪說理?
2022年4月,顧某向呂某借了15萬元,并出具借條承諾6個月內還清本息。顧某將自己的捷豹牌汽車質押給呂某,并以委托人的身份向呂某出具《逾期變賣委托書》,載明借款到期無力償還時,顧某同意委托呂某全權代表其本人轉讓質押車輛;另附一份《車輛轉讓協議書》,載明雙方協商處理質押車輛事宜。
半年后,顧某未能償還完債務。呂某催要未果,于2023年9月訴至崇川法院,要求顧某歸還剩余借款本金12萬元及相應利息。案件審理期間,呂某稱已將質押車輛變賣給案外人,取得賣車款7.6萬元,并同意以賣車款抵扣其主張的金額。但顧某辯稱此時車輛市場價值應為30萬元左右,呂某未經商討和允許,擅自以低價變賣,應當返還原車或者賠償損失。
經審理,崇川法院認定呂某與顧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質押合同關系均合法有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債權人對質押物的處置是否妥當。對此,承辦法官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借款,債權人欲以質押物抵償債務時,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實現質權,例如與債務人協議商定質押物的合理作價,或通過拍賣、變賣程序轉讓質押物后以價款受償,而不應在未經出質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處分質押物,否則如造成出質人損害,債權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呂某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自行將質押車輛變賣給案外人,雙方就變賣價格是否符合市場價值存在較大爭議,無法就轉讓款抵償債務一事達成一致意見。
被告提出,如原告能夠返還質押車輛,其同意按借條約定還款金額進行結算。但原告堅持質押車輛已交付案外人,不具備返還條件,故不同意調解,要求法院判決。
考慮到二手車輛轉讓價格除取決于車輛本身的品牌和型號外,另受具體車況因素影響較大。單從車輛品牌看,呂某的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呂某雖提出車輛遭受過重大事故影響定價,但未有對應舉證,且本案中因車輛已交付他人,無法再進行價格評估,即呂某的轉讓價格是否公平合理已無法判斷,進而就債權是否已得清償也無法確定。因此,對于呂某主張顧某返還剩余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崇川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民事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因此,在民間借貸實踐中,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出借人完全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在拍賣時實現自己的質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出借人自行按照“黑車”處理,價格往往偏低,這樣做不僅損害了出質人的財產權,也影響自身債權實現,甚至可能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