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應履行的基本合同義務之一,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而在理賠時被拒賠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張某于2021年3月在某保險公司為其父親投保了癌癥醫療保險,在填寫保單時,張某在“被保險人目前及過往是否患有或被懷疑患有:癌癥、惡性腫瘤、結節……”一欄勾選了“否”。2021年7月,張某父親因患有肺惡性腫瘤住院治療,花去治療費若干,在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拒賠,遂訴至法院。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提交了張某父親2010年的穿刺病理以及2018年的影像診斷報告,2010年的穿刺病理顯示可疑為分化較好的癌,2018年的影像診斷報告提示兩肺結節。投保人張某在投保案涉保險時,就保險公司詢問的健康告知均選擇了“否”,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其公司不予賠償。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張某為其父親投保癌癥醫療保險時,未能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其父親自身疾病情況,應認定其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對于其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如實告知義務是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重要體現,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關乎到保險合同的訂立、內容以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已詢問“被保險人目前及過往是否患有或被懷疑患有:癌癥、惡性腫瘤、結節……”,投保人應如實回答。張某在投保時隱瞞了其父親曾被診斷懷疑為分化較好的癌、結節,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