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任加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4-06-19 瀏覽次數:1238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591刑更7號
罪犯任加帆,女,1992年2月23日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云縣。
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2)蘇0591刑初515號刑事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罪犯任加帆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現罪犯任加帆以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任加帆目前妊娠狀態診斷成立。本院認為,罪犯任加帆系懷孕的婦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決定將罪犯任加帆暫予監外執行六個月(即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