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可可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4-06-19 瀏覽次數:1249
罪犯何可可,男,1985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119850906701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豐縣中陽里東大梁元隊中路25號。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2年6月2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未執行),2023年1月10日再次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1日經本院決定由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豐縣看守所以被告人何可可患病為由不予收押。2023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23)蘇0321刑初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可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蘇03刑終41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罪犯何可可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鑒定,罪犯何可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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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