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邦乾,男,1992 年 12 月 5 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縣,公民身份號碼 352225199212051514,漢族,小學文化,打工,住福建省霞浦縣溪南鎮昌興街 82 號(戶籍地福建省霞浦縣溪南鎮芹頭村中心街 3 號)。

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2)蘇1012刑初65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邦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該判決于2023年11月28日生效。

判決生效后,罪犯林邦乾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依法報請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2024)蘇10中法鑒定審字第011號罪犯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林邦乾診斷為鼻咽非角化型未分化癌伴骨轉移(cT4N3MIIVB期),經臨床評估,建議住院繼續抗腫瘤治療。參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規定,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醫醫學條件。

罪犯林邦乾所患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罪犯林邦乾暫予監外執行。現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群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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