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他人需守法 網絡言論也當有界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06-11 瀏覽次數:1539
李某和毛某夫妻二人因為生意周轉,向親戚諶某借了一筆錢。然而,隨著時間推移,諶某急需用錢時,卻發現這對夫妻遲遲沒有還款的意思。多次催促無果后,諶某決定在社交平臺上“曝光”李某和毛某,以期借助網絡的力量,讓這對夫婦感受到輿論壓力,從而歸還欠款。
隨后諶某在某社交平臺上發布了一系列帖子,其中包含李某和毛某的失信記錄截圖,并配文“XX鎮XX村老賴”。諶某還將李某的照片及其借款的憑證多次發布,并在照片上配以貶低的文字,如“這個人太不照調,借錢從來都不還”等。更令人震驚的是,其中一張照片上李某的臉部右側不僅配上一只卡通狗形象,還有不恰當的文字,這對李某來說是極大的侮辱。
諶某的一番操作迅速引發關注,索性評論和點贊數量并不多。后李某和毛某二人向公安機關報警,稱有人發布信息對其進行辱罵,請求處理。公安機關告知被告諶某不得發布辱罵信息,隨后諶某刪除了社交平臺中的相關信息。
但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李某、毛某又以諶某侵犯其名譽權,向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認為,被告諶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將與李某、毛某有關的信息發布在其社交平臺的賬號中,其行為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其中李某、毛某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系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公開的內容,諶某某屬于轉發,且并無篡改,因此,對二原告不構成侵權。信息截圖所配文字中使用“老賴”雖有不妥,但尚不足以構成誹謗、侮辱。諶某發布的借條具有真實性,且無不當評論,亦不構成侵權。但其中一張李某的照片所配的文字內容確實帶有侮辱性。由于社交平臺的信息處于共享狀態,并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大的特點,因此,被告的行為等同于向社會上的不特定主體傳播不當信息,對李某的社會評價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侵害其名譽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諶某通過社交平臺的賬號公開發布向原告李某賠禮道歉的信息,消除影響,且持續時間不低于10日,并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面對糾紛和矛盾時,我們應該保持冷靜和理智,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網絡雖然給我們帶來了便利和快捷的交流方式,但也要求我們更加謹慎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