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提請重新裁定建議書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號

     罪犯王九洲,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江蘇省寶應縣人,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210231989102518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7年9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03刑初157 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九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蘇09刑終45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5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20年6月30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11刑更100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2月6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2年10月 28 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 (2022)蘇09 刑更 42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后因漏罪于 2023年3月13日被江蘇省寶應縣公安局提回再審。2023 年 8 月 29 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023刑初3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九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與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刑期自2017年2月22 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罪犯王九洲在被裁定減刑后,刑罰執行期間因發現漏罪而數罪并罰的,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如漏罪系有關機關發現或者他人檢舉揭發的,由執行機關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原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總和之內,酌情重新裁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九洲重新裁定。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