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的一對親兄弟因狗咬雞的糾紛鬧上了法庭,近日,南通通州法院高新區法庭將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庭審搬進兄弟倆所在村委會,庭長吳曉萍通過耐心工作圓滿化解了這場“雞犬不寧”。

哥哥張甲和弟弟張乙系親兄弟,且兩家經營的肉食加工廠相鄰。平日里,張甲將加工多余的肉骨頭隨意堆放在廠房地上,除了自己喂養的小黑狗,附近的野狗也時常被肉骨頭吸引過來美餐一頓。

2023年下半年,張乙飼養的雞多次遭遇三只黑狗的“行兇”。根據自家監控,張乙認定“行兇”的狗是哥哥張甲家的,遂報警。在當地派出所調解下,張甲向張乙先后賠償2次共計600元。2023年9月,張乙回到家發現數只雞又被狗咬死,經清點,這次一共咬死32只雞,張乙痛心不已,再次要求張甲賠償。但張甲以狗不是其飼養為由拒絕,雙方協商未果,張乙把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張甲賠償損失2550元。

“法官,我養的小黑狗掛了個小鈴鐺,其他狗不是我家的,我也是出于好心給他們吃點骨頭。”“就是你把那些流浪狗招來的。”巡回審理時,雙方爭鋒相對、各執一詞。

吳曉萍充分聽取雙方陳述的意見后,迅速找到矛盾焦點。她以親情為出發點,先向張乙充分闡釋了作為原告的舉證責任,后又向張甲充分說明其投喂流浪狗的行為導致流浪狗經常在廠房附近活動,使得張乙飼養的土雞遭到狗咬死的后果,并就賠償問題組織雙方協商。

最終,在吳曉萍和當地鎮村干部的細致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張甲當庭向張乙履行了1000元的賠償款,并表示今后會嚴加看管,避免狗咬雞的事情再次發生,糾紛至此得以圓滿化解。

我國民法典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很多遭人遺棄的流浪動物,如果流浪動物被遺棄后致人損害,由其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是事實上很多流浪狗根本找不到原所有人。如果有人長期投喂流浪動物,和流浪動物形成特殊的飼養關系,則需要對流浪動物造成的侵害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官提醒,大家對流浪動物施以援助的行為,值得贊賞,不過為了安全起見,正確的做法是將它們送往專門的收容場所,或者依法依規進行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