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5-16 瀏覽次數:1141
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113刑更18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朱立娜,女,漢族,1991年12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112042025,大專文化,住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鳳儀苑2幢1410室。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蘇0113刑初4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朱立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維持該判決結果。朱立娜于2023年5月11日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同年9月8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對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該決定書于同日向朱立娜送達。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朱立娜郵寄的以哺乳為由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材料。
2023年12月19日,本院向南京市江寧區司法局發送委托調查函,該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載明,朱立娜現與其丈夫、子女、婆婆共同居住,其兒子二歲,女兒韓姝言于2023年12月8日出生,其婆婆幫助照顧孩子。該司法局綜合評估意見為:朱立娜在江寧區有固定住所,家庭有經濟收入來源,其婆婆蔡洪芬愿意擔任監督人承擔監督責任,社區愿意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對其實施幫教,故朱立娜基本具備在江寧區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
2024年3月4日,本院組織召開聽證。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向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發送征求意見函,并于同年3月12日收到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回函,回函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朱立娜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為2023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朱立娜暫予監外執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