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蘇1202刑更6號

罪犯丘嘉怡因犯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罪犯因懷孕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本院審查后立案受理,現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 0523-86391626. 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