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垂釣“愛好者”緣何“落水”?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弦 黃幸幸 楊天 發布時間:2024-05-23 瀏覽次數:1670
隨著“長江大保護”國家戰略的持續推進,長江“十年禁漁”逐漸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傳統的以禁用漁具或者電毒炸等禁用方法在長江水域大規模實施非法捕撈的案件已不多見,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新型、隱蔽的犯罪手段,違法“垂釣”就是其中一種。
2024年5月22日上午,在第24個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到來之際,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四起以“垂釣”方式在長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等50余人全程旁聽庭審,多家媒體同步采訪報道。如皋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對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分別判處拘役一個月,均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原本經營一家船舶公司,工作不忙時喜歡四處釣魚,垂釣經驗豐富,甚至會通過觀察潮水來判斷是否能釣到魚,成為圈內聞名的“垂釣之王”。一次偶然的機會,楊某結識了飯店老板朱某,楊某說起自己平時釣魚,偶爾釣到長江魚。朱某當即表示,愿意出高價錢收購“江魚”,無論大小,一律都要。二人一拍即合,之后,楊某在長江釣了魚就賣給朱某。不僅如此,楊某還聯系了釣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釣到江魚后一起賣給朱某。四被告人明知長江“十年禁捕”,也知道在長江釣魚違法,特意選擇在天黑之后甚至凌晨釣魚。為防止被執法人員查獲,楊某還購買了對講機、安排人員在岸上望風。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長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別使用路亞竿非法垂釣,并將漁獲物高價銷售給飯店老板朱某或者水產老板王某,楊某非法獲利90017元,胡某非法獲利24310元,何某非法獲利26244元,王某非法獲利28686元。垂釣期間,楊某兩次被漁政執法人員查處,被行政處罰;何某、王某分別被行政處罰一次,但均未“懸崖勒馬”,而是繼續心存僥幸,直至被執法人員再次查獲。
案發后,楊某、胡某、何某、王某均退出全部違法獲利,并向農業農村部門繳納生態修復金。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胡某、何某、王某明知長江水域全域禁捕,仍然在長江禁漁期內以生產性垂釣的方式實施非法捕撈,漁獲物價值均超過一萬元,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考量四被告人分別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繳納生態修復金等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經過四年來的嚴厲打擊與綜合治理,我院受理的長江水域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數量逐年下降,長江‘十年禁漁’取得明顯成效,四大家魚等常見水生資源正在加快恢復。但從本案來看,長江非法捕撈行為出現了新方式、新動向。垂釣行為本身是一種傳統的以休閑娛樂為目的在允許垂釣的水域進行的釣魚活動,旨在放松身心、親近自然,并不追求從自然中攫取大量漁獲物,對釣獲的幼小的魚種通常會放生處理,不會以牟利為目的。對這種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陶冶情操、有益身心的娛樂休閑活動,只要是依法依規地開展,就絕不會成為十年禁捕打擊的范疇。但在本案中,一方面,本案四名被告人雖然系垂釣愛好者,但其目的并不僅僅在于滿足垂釣的心理需求,更是將垂釣作為非法牟利的手段,實現高價出售釣獲物獲利的目的。而且,明知長江水域禁止捕撈和垂釣,仍然選擇在多處長江水域持續數十次垂釣,為防止被執法人員查獲,均在夜間甚至凌晨進行垂釣,釣獲物均以高于市場行情的價格銷售給餐館或者水產經營者,獲利少則兩萬余元,多則九萬余元,所釣漁獲物大多流向市場,成為飯店餐桌上的‘江鮮’,具有明顯的‘生產性’特征。因此各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全面禁捕的長江水域多次使用釣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漁獲物價值一萬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此類借休閑垂釣之名,行非法捕撈之實的違法行為破壞了長江漁業資源和生態平衡,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非法捕撈行為對漁業資源及長江生態的破壞程度仍然是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以違規垂釣的方式實施非法捕撈系長江‘禁漁’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但與地籠網、底拖網、電魚、毒魚等滅絕式破壞性捕撈方式相比,此類生產性垂釣對長江漁業資源造成的破壞程度相對較輕,因此,對各被告人量刑不宜過重,以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審理該案的審判長、如皋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吳亞紅表示,“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十年禁漁的重要批示精神,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有力維護長江水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食物鏈穩定性。對于長江禁漁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檢察以及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配合和分析研判,確保對非法捕撈行為的精準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