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罪犯徐海飛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揚州 發布時間:2024-05-17 瀏覽次數:2731
關于罪犯徐海飛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徐海飛,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719761202213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揚子津街道呂橋村徐莊組29號,住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陽光新苑南區31幢308室。
本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3)蘇1003刑初636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罪犯徐海飛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罪犯徐海飛以身患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徐海飛診斷為肝硬化失代償期、肝右葉切除術后,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不宜收監執行。
本院擬對罪犯徐海飛暫予監外執行。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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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