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上打籃球意外受傷,球友是否擔責?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賀詩磊 王炎 孔冬冬 發布時間:2024-05-17 瀏覽次數:1901
案情簡介
某天下午,某中學初三學生在體育課上訓練籃球繞桿項目,小譚、小王等幾名同學在訓練過關后一起打籃球。小王跳起投籃,小譚跳起防守,小譚膝蓋撞到小王肚子,兩人摔倒。同學將小譚扶起并報告體育老師,老師詢問并查看情況,小譚說沒什么,下課后自行回教室。兩天后,小譚身體不適到醫院進行檢查,發現右膝關節腔積液。醫院對其進行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萬余元。
因賠償問題協商不一致,小譚將小王和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小王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合計3萬余元;如學校有責任,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譚、被告小王均系初三學生,在體育課期間,雙方自愿參加籃球運動,表明雙方均有自愿承擔運動風險的意愿。雙方在運動對抗中,原告小譚摔倒受傷,被告小王對事故的發生未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亦不存在惡意犯規的行為,不需要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
事情發生當天上午第四節班會課上,班主任老師召開了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專門強調了打籃球的安全問題。事情發生后,老師及時查看小譚受傷情況,已盡到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小譚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籃球作為一項具有高對抗性的群體競技體育運動,存在潛在的運動傷害風險。運動者自愿參加這種帶有一定風險的體育運動,對于在運動規則下合理對抗而產生的身體傷害,應默視為運動者愿意承受運動損害,即同意自甘風險,故而無權要求其他運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