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楊海鵬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5-14 瀏覽次數:1860
罪犯楊海鵬,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漢族,大學??莆幕?,公民身份號碼3302251974120196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7月6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2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海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3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共同貪污違法所得及合同詐騙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并發還給被害單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楊海鵬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63萬元(已履行),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以執行并結案),共同貪污違法所得及合同詐騙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并發還給被害單位(已執行并結案)。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海鵬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