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5-14 瀏覽次數:1800
罪犯王躍,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江蘇省灌南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90061863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724刑初1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423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蘇07刑終7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423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