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3號

    罪犯宦飛,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41990031104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1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2刑初2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宦飛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繼續追繳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78.200522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刑終27-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宦飛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6萬元(已履行),追繳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78.200522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涉惡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宦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