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82號

    罪犯葛長憲,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人,漢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11975011000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11刑初2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長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9萬元;犯偽造企業印章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葛長憲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5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長憲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