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付玉兵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5-14 瀏覽次數:1348
罪犯付玉兵,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41990101812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1年10月14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3日刑滿釋放;2009年10月22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2019年12月27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4刑初36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付玉兵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13刑終1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付玉兵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5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付玉兵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