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陳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5-14 瀏覽次數:14179
罪犯陳凱,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051975113004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5年6月4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賈刑初字第1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20余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5月25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31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8日止)。
罪犯陳凱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8年5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1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5萬元(已履行0.4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20余萬元(已履行391.9452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凱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