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后的欠條,效力如何辨?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郭潔晶 發布時間:2024-05-08 瀏覽次數:2015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28日,沈某與黃某對工程進行結算,黃某向沈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欠沈某工程款肆萬元整,所有賬全部結清”。沈某收執該欠條。
2019年1月30日,黃某向沈某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茲有沈某在某磚瓦廠做工程,總金額為肆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叁元,因質量問題,木工立殼有問題,經雙方友好協商,沈某同意在總金額里面扣除伍萬元。特此證明2019.元.30”。沈某收執該證明后,將上述證明內容“因質量問題,木工立殼有問題,經雙方友好協商,沈某同意在總金額里面扣除伍萬元。”劃橫線刪除,并備注“沈某不同意扣除伍萬元”。沈某陳述其是當天,當著原告面劃橫線刪除,其之所以保留該證明是為了留存證據,以證明被告扣該5萬元沒有依據。黃某陳述不是當其面刪除,何時刪除其不清楚。
2019年2月4日,沈某與黃某發生糾紛報警,某市派出所出警處理,接處警工作登記表中,處警經過及結果載明:“經了解,沈某給黃某做土建工程,尚有余款未結,黃某稱雙方已結清,目前只欠沈某4萬元(有欠條),沈某稱該欠條系黃某單方面意愿,經協調,沈某將4萬元取走,若雙方對余款有異議,可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沈某依法訴至法院,要求黃某給付工程款50000元。
矛盾焦點:
沈某認為,該證明上雖寫扣除5萬的字樣,但已劃出橫線劃除,所以不應當作為扣除依據;黃某認為,字樣是沈某單方面偷偷劃掉,未得到自己的同意,但寫上去的時候是征得雙方同意的,所以不應給付這5萬元。
法院審理:
2019年1月28日,沈某與黃某結算后,黃某向原告出具欠條,欠條明確欠款金額為4萬元,并備注“所有賬全部結清”,且沈某收執了該欠條,一般意義上,欠條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應當認定其效力。現原告主張結算時其對黃某扣除因木工質量問題產生的扣款5萬元不予認可,而要求黃某給付該筆款項。
本院認為,第一,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結賬時即對被告扣除該筆款項提出異議。第二,從2019年1月30日,黃某向沈某出具的證明看,原告將該證明收執在手,其雖將上述證明內容“因質量問題,木工立殼有問題,經雙方友好協商,沈某同意在總金額里面扣除伍萬元。”劃橫線刪除,并備注“沈某不同意扣除伍萬元”,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系證明出具當場即當著黃某的面刪除,其將該證明收執在手的行為與其關于對該扣款5萬元持有異議的陳述相互矛盾。第三,2019年2月4日,沈某與黃某發生糾紛報警,公安機關亦告知“若雙方有余款有異議,可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但原告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案涉欠條。綜上,從欠條載明的內容及沈某收執該欠條,且被告已將該欠條載明的欠款支付給原告的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就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已經確認,且黃某已全部給付,雙方就工程款事宜已經結算并履行完畢,現沈某主張黃某支付工程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隨著民眾法律意識愈來愈強,伴隨而生的法律上的“小聰明”也越來越多,但事實不會被“做手腳”給掩蓋,誠實做人、誠信做事,唯有如此,才是人立足于社會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