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一紙合同,衍生兩起訴訟,歷經三次庭審、多輪調解,雙方終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2024年4月16日,甲公司按照調解書約定足額支付設備尾款,至此,其與乙公司因設備定作合同引發的兩起案件得以實質化解,雙方當事人均向法院及承辦法官池鋒表達了由衷的感謝。

2020年10月27日、11月2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設備定作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由甲公司就其新材料項目向乙公司定作交換塔、冷凝器等設備,合同總價款578.8萬元,其中10%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15日內付清,質保期為安裝調試合格后12個月或到貨后15個月(以先到為準)。

2021年4月底,乙公司向甲公司供貨完畢后,由甲公司進行安裝、調試。自合同簽訂至2022年12月2日支付20萬元質保金止,甲公司共計向乙公司支付540.92萬元,尚有質保金37.88萬元因甲公司認為部分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而未給付。

乙公司向如皋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欠的質保金37.88萬元及承擔利息損失,并申請保全了甲公司的財產。此后,甲公司亦在其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要求乙公司賠償因設備不符合設計工況而造成的經濟損失420余萬元,并申請保全了乙公司420余萬元的銀行存款,而乙公司亦提起管轄權異議抗辯,要求移送如皋法院審理。

如皋法院組織庭審時,甲公司提供了由其于2023年2月20日自行委托鑒定的技術分析意見書,載明乙公司提供的交換塔分布器降液板底部孔徑尺寸、塔內填料方式以及盤高、盤徑、比表面積等存在質量問題,并據此抗辯要求駁回乙公司的訴訟請求。而乙公司則對甲公司提供的技術分析意見書一一反駁,并主張其提供的設備不存在質量問題,且質保期已屆滿,甲公司應當支付尚欠的質保金。因雙方對設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在爭議,承辦法官多次嘗試兩案合并處理,但雙方分歧太大,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隨后,就乙公司針對技術分析意見書提出的反駁意見,該意見書的鑒定機構作出補正說明,且甲公司申請出具技術分析意見書的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出庭作證。庭審中,經過雙方當事人就鑒定時的選材、程序、技術分析認定等事項逐一對證人進行了提問,證人反饋鑒定機構以及鑒定時的選材均系由甲公司指定,現場鑒定時無乙公司人員參加。

此時,甲公司提起的賠償之訴案件,其當地法院也已作出生效管轄裁定,將該案移送至如皋法院審理。

最后一次庭審后,承辦法官池鋒再次針對雙方爭議的設備質量問題,從雙方的證據角度闡述法律風險,從雙方均采取保全措施對各自經營影響等角度,逐一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以達到實質化解矛盾爭議糾紛的“最優解”。

最終,經過法官的調解,雙方出于友好合作、盡早化解爭議、釋放被凍結資金的需要,達成調解協議,乙公司同意就尚欠質保金做出讓步,甲公司在2024年4月19日前一次性給付乙公司27.88萬元,雙方就案涉合同產生的糾紛一次性處理結束。現該調解協議,當事人已主動履行完畢。

分管民二庭工作的吳劍平副院長表示,兩起案件的實質化解,是如皋法院多元化解爭議、實質定分止爭,助力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縮影。我們將繼續踐行“案案都是營商環境”的理念,以如我在訴的意識,在擔當作為中賡續司法為民的法治情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