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存儲危化品 險些釀成大禍 一男子構成危險作業罪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慕凱 發布時間:2024-04-17 瀏覽次數:2048
2024年4月12日,如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危險作業案件,以危險作業罪判處佘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聞此判決,被告人佘某某悔恨不已,表示以后再也不敢觸碰法律底線了。
自2022年5月起,被告人佘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倉儲許可的情況下,從外地購買甲醇燃料油,違規大量儲存并對外兜售。
2023年8月17日晚,佘某某抽取燃料油時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近2個小時緊張撲救后,火災得以控制。火災造成佘某某本人燒傷,廂式貨車及車上物品燒毀、周邊苗木受損。經第三方機構對該起案件進行風險評估,結論顯示,若火災未及時得以控制,事故現場發生爆燃,將導致數十米范圍傷害。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佘某某未經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綜合其案發后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危險作業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規定了危險作業的三種情形:一是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縱觀近年來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不可小覷。因此,對安全生產領域已經出現一些小事故或重大事故前兆,只是由于救援及時或者其他原因才沒有發生嚴重后果行為列入刑法調整范圍尤為必要。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較大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這一立法行為提高不法經營者違法成本,有利于將安全生產關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