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受阻,“拘留決定”解難題!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賈洋 孫小淮 發布時間:2024-04-17 瀏覽次數:1864
李某與朱某原系夫妻關系,經法院調解后,約定:二人的女兒小李由朱某撫養,每周六上午9時至每周日晚上20時李某至朱某處將女兒接出探視。調解書生效后,朱某并未配合李某探視女兒,長期見不到女兒的李某無奈之下,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本院執行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向朱某送達了執行文書,但未見被執行人朱某回復。于是執行法官主動聯系朱某,在確定是朱某本人后,執行法官告知其要按照生效裁判文書履行義務,并強調不履行義務帶來的法律后果,朱某口頭答應會配合李某行使探望權。第一周周末,執行法官陪同李某前往朱某家中,但當時小李嚎啕大哭,不能停歇,故僅讓李某就近探視。第二周周末,執行法官又陪同李某前往朱某家中,朱某以小李尚未起床為由拒絕讓李某接走,繼而雙方產生口角,探視作罷。第三周周末,經做好雙方思想工作后,執行法官再次陪同李某前往朱某家中,此次李某順利接走小李,并按照約定送回。正當大家認為探視履行成功,皆大歡喜之時,朱某再次毀約,以傷害母女關系為由堅決拒絕李某探視,案件執行再次回到原點。。
為解決雙方的癥結,執行法官組織二人開展了多場面對面調解,反復對雙方當事人做工作,希望雙方能就孩子探望問題達成有利于各方的協議,但雙方積怨較深,相互指責,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朱某見法院只是做調解工作,對其沒有什么強制力,拒不配合履行約定義務,同時,李某認為法院執行力度不強,未采取有效措施。此種情況下,執行法官本著妥善解決家事糾紛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經向領導匯報研究,決定先向朱某發出《預拘留決定》的短信通知,并向朱某釋明,如果其能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調解義務,法院將不再進行拘留,如果其仍拒不履行,法院將依法對其進行拘留。但是,朱某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本院依法對其進行拘留,拘留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對朱某進行提審,朱某終于意識到法律的權威必須尊重,承諾拘留期限結束后會積極協助李某履行義務。
“感謝法官,我周六帶女兒去動物園玩了,還帶女兒去吃她喜歡吃的了,我們都很開心。”李某欣喜地向執行法官道謝。案件雖然結案,但執行法官為確保今后都能順利行使探望權,又聯系朱某,告知其不配合探望的法律后果,并叮囑要主動和李某化解矛盾,給女兒多一份父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