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買了健身私教課就骨折,課程費能退嗎?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04-11 瀏覽次數:1927
李先生買了健身房一萬多元的私教課,還沒開課就在家摔傷手腕骨折,他與健身房多次協商退費未果,只能訴至法院,李先生的購課費用能退嗎?
李先生與南通某健身房簽訂《健身購課協議》,并根據協議約定支付了課程費用12300元。協議中還約定,會員如有因自身身體健康原因(如身體疾病、備孕、懷孕、身體不適等)要求退課、退款的,須承擔未使用課程金額30%的違約金,如不承擔違約金,健身房不予辦理退課。
上述協議簽訂后不久,李先生在家不小心摔傷導致手腕骨折。因為接下來無法健身鍛煉,他多次與健身房協商退費,對方不同意。李先生便訴至崇川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額退款。
健身房辯稱,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李先生系個人原因要求退課退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存在以下問題需要關注:一是合同解除的問題。案涉健身購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等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條款作為協議內容的一部分,符合正常的商業經營模式,并不存在加重對方責任或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行為,故原告主張“相關違約條款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認可。原告以其自身原因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法律及合同的約定,其不享有單方解除權。該解除行為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庭審中因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視為雙方已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可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二是退還金額的問題。合同因違約解除,守約方可請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被告認為應以合同總價的30%計算違約金,法院不能支持。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本案中,被告一次性預收了12300元作為服務費用,顯然違反了上述條例的規定。據此,超過部分7300元被告應當予以返還,原告應承擔剩余5000元預付款的違約責任。
近日,崇川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健身房按照5000元的30%即1500元收取違約金,剩余的10800元退還給原告李先生。
法官提醒:違約條款作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身不屬于加重一方責任、免除一方義務的格式條款。如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則屬于依法可以調整的范疇。消費者若擔心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風險或問題,可與商家訂立補充條款,對合同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如對解除合同的情形進行約定,否則單方任意解除合同,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另外,如今預付卡充值消費十分常見,消費者應擦亮雙眼,注意甄別,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解,防止上當受騙,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