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藥”誰之過?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陸蘭蘭 發布時間:2024-04-07 瀏覽次數:1795
自家蟹塘卻遭無人機噴灑農藥“誤傷”,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近幾年,隨著農業大面積承包種植的興起,無人機的使用給種植戶們帶來了不少便利,但同時,無人機噴灑作業也會發生“誤傷”。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因蟹塘受損而引發的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原告朱某在泰興某鎮承包了南北兩塊蟹塘,被告顧某在原告朱某承包北側蟹塘的東側承包了一塊稻田,其中被告承包的稻田距離原告承包的南側蟹塘約13米。
2022年4月15日,當天該地區風向為北到東北風,風力為4到5級(風速7—10m/s)。當天,被告顧某使用無人機對其承包的稻田噴灑含菊酯成分的農藥。后原告朱某發現其承包的兩處蟹塘里均出現蟹苗死亡的現象,遂報警。
2022年4月16日,泰興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案涉北側蟹塘進行采樣,但未對南側蟹塘采樣。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顧某賠償其因噴灑農藥造成的損失50多萬元。經本院委托鑒定,北側蟹塘采樣蟹苗中檢測出菊酯等農藥成分。
因原告僅提供了與被告噴灑農藥較近蟹塘的蟹苗樣本申請鑒定,而較遠一處的蟹塘未能及時保留受損蟹苗樣本,進而導致認定該處蟹塘受損與被告噴灑農藥之間的關聯性難度加大。
經多次現場勘驗、衛星測距并結合當天風向數據,在咨詢物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最終認定被告無人機噴灑農藥的行為與原告兩處蟹塘受損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在認定具體損失時,根據南北兩個蟹塘的因果關系參與度以及相關支出情況,結合民法典綠色原則,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且被告已實際履行完畢。
隨著農業現代化的不斷發展,無人機噴灑農藥被廣泛運用于農業生產中,大大提升了作業效率。但在東南沿海地區,種植業和水產養殖業交叉分布,若無人機操作不當或受大風天氣影響,極易導致鄰近種植戶、水產養殖戶發生“誤傷”,進而可能引發糾紛。
作為農田承包戶,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時,應當預先了解作業當天的風向、風速,注意噴灑范圍,提前告知周邊承包戶做好預防措施。作為一般養殖戶或者承包戶,應當在損失發生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