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林小平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713
罪犯林小平,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281978061756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1998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0.1萬元;2006年10月被原姜堰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0.05萬元;2008年7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2萬元;2009年7月因盜竊被原姜堰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0.1萬元;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7萬元;2018年5月3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27萬元,2019年4月6日刑滿釋放。2020年12月15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4刑初4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小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林小平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8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小平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