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16號

    罪犯唐華,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41989042172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4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華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9年7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責令退出非法獲利人民幣103.3242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8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唐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60萬元(已履行5萬元);責令退出非法獲利人民幣103.3242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