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18號

    罪犯鮮平軍,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江蘇省金湖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311989031338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8年10月20日曾因犯強迫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4萬元,2012年1月13日刑滿釋放;2019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罰款0.05萬元;2020年5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八日。

    2021年4月7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31刑初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鮮平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鮮平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鮮平軍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