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金成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926
罪犯金成龍,男,2000年4月2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初三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20000402733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5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722刑初5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金成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0.4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0.9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蘇07刑終51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0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
罪犯金成龍在上次減刑后,依然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0.9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且糾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金成龍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