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姚輝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464
罪犯王姚輝,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江蘇省海門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519750501089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27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02刑初6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姚輝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人民幣1980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蘇06刑終6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1月23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5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6月19日止)。
罪犯王姚輝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0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被害人人民幣1980萬元(已履行301.136487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姚輝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