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05號

    罪犯朱偉偉,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山東省單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29251984032965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5年6月8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銅刑初字第3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偉偉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徐刑終字第0009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后因有漏罪未判決被提回重審,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蘇1302刑初3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偉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強奸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9年1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9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1年1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9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朱偉偉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侵害未成年犯罪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偉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