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02號

    罪犯張鑫鑫,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011992051312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12年11月曾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2015年4月30日刑滿釋放。

    2020年12月29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5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鑫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鑫鑫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侵害婦女犯罪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鑫鑫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