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肖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675
罪犯肖凱,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號碼41148119911025843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2017年3月曾因犯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7年7月16日刑滿釋放。
2020年11月4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肖凱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蘇02刑終32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肖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肖凱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