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孫二朋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448
罪犯孫二朋,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山東省蘭陵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7071073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6月22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3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二朋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孫二朋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二朋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