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70號

    罪犯楊守冬,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81012112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2002年6月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曾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4日刑滿釋放。

    2018年10月12日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03刑初2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守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47.32149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蘇07刑終4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刑期至2026年9月20日止)。

    罪犯楊守冬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2萬元(已履行45000元),責令退賠人民幣47.321494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判刑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守冬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