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5號

    罪犯梁鳳龍,男,1989年5月5日出生,山東省蒼山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9050511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8月10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506刑初字9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梁鳳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蘇05刑終92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5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1月23日調入鹽城監獄執行。2021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11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梁鳳龍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梁鳳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