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迎潔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shù):1592
罪犯張迎潔,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2198205087812,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五監(jiān)區(qū)服刑。2006年1月11日因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28日因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19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3年8月2日刑滿釋放。
2019年12月2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2刑初67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迎潔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7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21日止)。
罪犯張迎潔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具有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且綜合考量前科情形,以及本犯所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和具體情節(jié),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張迎潔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