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武樹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279
罪犯武樹才,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河北省清河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1305341983111366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8月26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4刑初9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武樹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8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75.0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武樹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8萬元(未履行),繼續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75.05萬元(已履行5.5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武樹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