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朱江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2391
罪犯朱江,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江蘇省射陽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2419920213483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2015年2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4月13日因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7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2022年3月30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12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朱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