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黃景城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406
罪犯黃景城,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廣東省陸豐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4152219911223103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7年4月27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802刑初2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景城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蘇08刑終1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69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15日止)。
罪犯黃景城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70萬元(已履行人民幣5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景城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