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陸金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2114
罪犯陸金山,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900206003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2018年10月曾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9年11月9日刑滿釋放。
2021年11月10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24刑初2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金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陸金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金山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