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詹偉昌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328
罪犯詹偉昌,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福建省安溪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90071383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4年1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詹偉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2019年6月28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324刑初267號刑事判決,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42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詹偉昌宣告緩刑的部分。以罪犯詹偉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32.0073萬元,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32.0073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蘇13刑終2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詹偉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0萬元(已履行人民幣1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32.0073萬元(未履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詹偉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