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1號

    罪犯程志偉,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219930826113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5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22刑初5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程志偉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5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1月23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9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7月27日止)。

    罪犯程志偉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強奸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建議從嚴。綜合該犯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程志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