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2號

    罪犯馮加林,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江蘇省漣水縣人,漢族,小學肄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619660709203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7年11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13刑初40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馮加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責令被告人馮加林退賠被害人楊慶保經濟損失人民幣180萬元,其中查封、扣押在案的位于江蘇省淮安市中天翡麗灣5、6號樓62902室房產一套(權屬證書號A201546405),車牌號為蘇AA96H6的別克轎車一輛,依法處置后發還被害人。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蘇01刑終87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3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8年5月24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

    罪犯馮加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5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80萬元(已履行77.5354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馮加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