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7號

    罪犯楊世全,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60481197701251616,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三監(jiān)區(qū)服刑。2000年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6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7年7月9日刑滿釋放。

    2018年10月1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12刑初12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世全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23.967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蘇04刑終46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2日交付江蘇省鎮(zhèn)江監(jiān)獄執(zhí)行。2019年4月2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服刑。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8年4月27日止)。

    罪犯楊世全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4萬元(已履行1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23.967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楊世全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