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勇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2392
罪犯王勇,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111980100425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2001年7月曾因犯聚眾斗毆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2013年7月23日刑滿釋放。
2020年12月24日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91刑初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原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蘇08刑終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