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李保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215
罪犯李保侗,男,2000年11月1日出生,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08112000110140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3年1月17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30刑初4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保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保侗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1.5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保侗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